涉外离婚管辖权
【导读:涉外离婚案件,在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对于涉外离婚的管辖问题,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归纳总结如下,供参考!】
1、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有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国内法院管辖时附条件的,条件不成立则国内法院不予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国内法院管辖是附条件的,条件不成立则国内法院不予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即使国外一方已经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国内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6、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涉外人士,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双方在中国境内居住,一方要求离婚的,还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
7、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涉外人士,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双方在中国境内居住,一方要求离婚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
8、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法院可以受理;
9、在国外登记的双外籍夫妻,在中国长期居住的,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离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可以就调解离婚的行使管辖权,有的法院就不受理;
10、在国外登记的双外籍夫妻,其中一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另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的,我国法院通常是不予受理的;
11、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离婚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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