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应选择有效法定形式订立遗嘱

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均施行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遗嘱也不是社会普遍的遗嘱形态,故继承法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民法典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需求,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专门予以规定,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被认定无效。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打印遗嘱的性质所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订立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

遗嘱是要式行为,即遗嘱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签名,而非按指模。所以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情况。对此,民法典一共规定了6种法定遗嘱形式。其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就是为了保障无法签名的立遗嘱人能够有效行使立遗嘱权利而设置的。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够表达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本文观点,可作如下小结: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了强调遗嘱是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订立遗嘱,且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见证人应在遗嘱人按指模前须向其宣读遗嘱内容,以证实立遗嘱人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否则,打印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2.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签名,而非按指模;所以,在上述遗嘱中,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附:《民法典》

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