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的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在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没有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为由,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的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在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没有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为由,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