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应当怎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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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离婚协议中,不论是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还是双方轮流抚养孩子,都要涉及到对方行使探视权的问题,那么探视权应怎样约定呢?

一般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又往往忽视对探视权的约定,离婚后,为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常常得不到保障,所以离婚协议书中最好约定清除。

探视权的约定一般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相关联,所以,当事人在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方式后,一定要对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协议生效后,对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即可以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到孩子居住的单元门口接孩子,周日下午5点之前送回原地。探视次数一般以一个月一次或两次为宜,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稳定,探视过于频繁也会影响孩子生活稳定,同时另一方带来生活不便。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了,探视的阅读就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

上述事项中,任何一项都要尽可能约定得明确具体,便于履行。否则协议离婚后,为此产生争议还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无形中又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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