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限制或拒绝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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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导读:交通事故发生后,搜集必要的证据材料,是双方当事人做好处理问题的关键,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尽早查阅、摘抄、复制事故卷宗,以早做准备,但遇到有关部门拒绝或限制,当事人应该怎么办?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第八十五条:“ 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律师提醒】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尽早查阅、摘抄、复制事故卷宗,以早做准备。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事后将 “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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