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子女抚养时,另行支付的费用是否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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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该条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使用在协议离婚中。
【律师解析】
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就应该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约定在离婚协议中,这样就避免了以后发生争议后,再另行起诉的后果。比如,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跟随女方,双方就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没有约定上述不可预计的情形。而其离婚后孩子患了重大疾病,学院较多的医疗费用。此时,如果父亲有经济实力,能够负担孩子生病的费用而坚决拒绝孩子向其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子女可以起诉父亲履行给付义务。
另外,现在现在很多家庭对孩子的抚养资助基本是到大学毕业,甚至是毕业后参加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协议离婚,双方一定要对抚养费支付的期限进行特殊的约定。当然,这种约定也包括孩子出国学习的情形。
总之,只要有可能产生额外的支付,最好在协议中约定明确,为以后的有效履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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