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破产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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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等,如果用人单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果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的,已经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劳动者应列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如果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破产,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应将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列为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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