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损害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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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已普遍存在,劳务期间发生纠纷怎么解决,更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看可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本条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不难看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纯属个人行为,而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本条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呢?基于情况非常复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追偿权,与用人单位相比,接受劳务一方经济实力有限,所以对外承担责任后,原则上是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无条件的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处理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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