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是否应当同价?有相关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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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侵权造成的死亡的,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的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有所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为了解决纠纷,减少矛盾,需要法律增加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样规定有什么益处呢?
一、同一侵权案件造成多人死亡的诉讼中,对于众多的损害项目及考虑因素逐一举证,比较繁琐且很困难,这样使得原告有效的获得赔偿;
二、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三、可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彰显法律权威,社会效果显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然而,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一、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比较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该类案件,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
最后,本条只是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而对于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及丧葬费支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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