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的优点及法定条件有哪些? 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由债权人提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快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 律师实务 2021年12月13日 1513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 律师实务 2021年12月12日 1368 浏览
最高法民一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管辖 问:投资者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证券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时法院是否应移送案件?如果应移送,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何地法院?答: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在证券纠纷中,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 律师实务 2021年12月02日 1224 浏览
《民法典》实施后,连带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追偿的6种途径 一、 连带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连带保证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 连带担保人可以向其他共同连带保 律师实务 2021年11月13日 1238 浏览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之间有何区别?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之间有何区别?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有以下区别:1.在我国,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的设立协议规定为公司设立环节必备的法律文件。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公司法》第十一条亦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律师实务 2021年10月30日 1253 浏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能否推翻? 1.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 律师实务 2021年10月24日 1178 浏览
通用各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执行措施法律依据金钱存款查询、冻结、划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收入扣留、提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提取《执行规定》第51条第二款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规定》第51条第一款非金钱财产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 律师实务 2021年10月16日 1202 浏览
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实务 2021年10月06日 1230 浏览
10月1日起,只有两种情形才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必须委托律师 正文核心条款: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解读:意味着今后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 律师实务 2021年10月01日 1225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