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连带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连带保证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连带担保人可以向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全部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连带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


担保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担保人可以向超额清偿的债权人主张追偿超出债权部分。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六、 连带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收购债权人的主债权,有权向包括抵押权人在内其他担保人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