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作了明确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在适用继承诉讼时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对于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以继承开始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不再是从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3、继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一概而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而要求法院给予保护的,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确实不得再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所以,如果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也未分割遗产的,即使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继承人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因为这时,由于遗产未分割,遗产也已转变为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侵害继承权的问题,继承诉讼时效也就无从谈起。继承人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财产。只有在继承人提出分割,而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才发生诉讼时效问题,而且此时的诉讼时效不再是继承诉讼时效,而是共有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