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撤销是指遗嘱人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遗嘱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变更,但如前后遗嘱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遗嘱为准,前面所立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