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