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

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法》总则规定的解除权外,他有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决定的,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