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对劳动者因工负伤及因工死亡等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非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相应规定。

  对非因公死亡职工的补贴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1、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3、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4、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三、大劳险字[1996]239号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局文件,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 年度 3个月和 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 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200%发给。

     四、大劳发[2007]138号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关政策规定 (八)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五、大劳发〔2008〕8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4、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