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做出仲裁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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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复杂、时间长,是一些劳动者惧怕官司的原因,考虑到可能影响新工作等原因,而不得已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实践中,受理时间一般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受理通知书为准,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仲裁委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属于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不予认可。对于仲裁委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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