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利用单位公章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犯罪活动一般包括私刻、盗盖和借用三种情形。
私刻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若为单位员工,单位根本不知,没有过错,那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单位明知而不反对,或者是疏于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若是单位以外的人,则看单位是否明知,若单位不知则不承担责任,明知而不反对,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盗盖单位公章进行民事活动或犯罪活动,常理来说,无论行为人是单位的人还是单位以外的人,只要单位公章被盗,就说明单位管理存在漏洞,单位是有过错的,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借用单位公章进行民事活动或犯罪活动,被借用公章的单位就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