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有以下体现:

一、《民法通则》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