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辽BXX号轻型货车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盗窃哈大客运专线DK地下线缆1根115米,价值人民币46000元,期间,王某某按照赵的要求将车驶入他处等候,待将盗剪的电线缆转移至线路旁的树林后,赵某某联系王某某返回,三人一同装车并连夜销赃,途中王某某下车回家,后分给王某某1000元。
【办案经过】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并了解到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后经过说服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为被告人减轻处罚做好辩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又系共同犯罪中之从犯,能偶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