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误读之三

             房产赠与之前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