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计算交通费用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交通费损失是实际财产损失。

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解释》第22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这本是理所当然无争议的原则,争议往往在于受害人的陪护人和护理人有多少比较合适,是否是无论有多少人去陪护都要计算交通费?在以上各项开支中,受害人身上直接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没有问题,护理人的人数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也比较容易认定,不容易认定的是参加救护的人员的确定。实践中常常是一人生病,家属朋友出于关心和照顾目的会陪同,如何区分陪护的人和探望患者的人,有时很难确认。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受害人伤情和陪护人的能力确定。当事人想证明参加救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就需要证明伤情的严重性以及陪护人员能发挥的照顾作用,然后由法官加以衡量。

  【律师提醒】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认为,收集交通费的证据需要注意两点:

一、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运输部门的发票或正规收据。

实践中有当事人为省钱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有效票据,仅仅有一些收条之类,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这就提醒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的票据要保管好,避免因为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

二、交通费的开支要遵循合理原则,即每一笔开支的具体用途都要说明其合理性。

包括什么时候发生的,谁使用的、为什么使用等等。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保存证据的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注明时间和用途,这样举证时法官能一目了然。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收集很多票据作为交通费的主张,如果用途不清,对方会追问该票据的来源与用途,主张者说不清就会给诉讼带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