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赠与小三,效力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1996年相识恋爱,200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甲男一直做生意,期间赚了200多万元。甲男在外偷偷的找了小三丙,无偿赠与丙财产近50万元。赠予后乙女知晓此事,向丙索要,丙拒绝返还,乙女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甲男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解析】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首席律师刘路波认为,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男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乙女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男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丙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乙女同意,且丙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丙明知吴广赠与其财产是甲男自己的行为,乙女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丙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同时,甲男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因此,甲男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丙的行为是无效的,乙女可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