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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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7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该部法律本着减少交通事故,减少纠纷为目的,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本条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及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有两次含义:

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论机动车买卖双方、赠与和受赠双方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和支配了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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