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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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分类及法律性质
小产权房是相对商品房而言。也就是说,具有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和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虽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有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而且是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比如说房改房、集资房也是大产权房。大产权房依据《物权法》,可以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物权。
小产权房的建造分三种:
1)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能够购买;
2)在集体建设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虽然其建造土地是合法审批的,但建造成居住房屋则是违法的,主要表现为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为谋利,将用于乡镇企业和工业等建设用地私自建造成公寓性质出售或出租谋利;
3)擅自占用农用 非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这种类型的小产权房,不但土地使用违法,建造施工也违法,是严重的违章建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小产权房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合法的农村房,只是依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法律规定,销售行为属于违法,城镇居民购买属于无效的法律民事行为。
二是违章建筑,取得土地和建造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购买该类小产权房,那么风险是巨大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小产权房政策路线
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毁约风险:如果房价上涨,出卖人毁约,从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法院会支持其合同无效请求,返还房屋,退还购房款,很难支持购房人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政策风险: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拆迁风险: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无法得到拆迁补偿和安置。
其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后,无法迁移户籍,无法抵押贷款,无法合法的变现,涉及到相邻权侵害,也很难获得法律保障救济。
另外,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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