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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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2、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在此法定期间内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婚姻关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的,而感情又可以通过双方努力逐渐培养改善的。所以,只要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案件,是不允许原告在短时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重新起诉的。当然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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