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安康“抱错娃”一案,近日经(陕西)省高院公开审理,判决由安康市中心医院向两家庭各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同时赔偿两家庭交通、住宿等费用22979.9元。
法院:护士过失致小孩抱错
经汉阴县法院、安康市中院和省高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2日,杜如辉的妻子李红艳和马恒的妻子刘冬梅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凌晨,李红艳与刘冬梅各产下一名女婴。由于该医院护士过失,造成了两家将孩子抱错。
此后,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杜如辉、马恒两家都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便因此经常发生矛盾,几度闹离婚,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
2008年8月,安康市中院委托西安一司法鉴定机构对李红艳及其女儿、刘冬梅及其女儿进行DNA鉴定,结论为刘冬梅所养的女儿与李红艳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李红艳所养的女儿与刘冬梅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杜、马两家认为是医院造成了两家的孩子抱错,遂将安康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换回女儿,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及鉴定、交通等费用100万元。
一审:两家庭各获抚慰金15万
2008年11月,汉阴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经调解,杜如辉夫妇与马恒夫妇达成监护权、抚养权相互变更的协议,将亲生女儿接回到各自身边。一审法院认为,安康市中心医院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孩子抱错,导致两个孩子的父母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两家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5万元,4人的交通、误工等费用共24736.53元。
一审宣判后,安康市中心医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护士因过失将两个孩子抱错没有事实证据,巨额的精神抚慰金也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向安康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精神赔偿金共减少20万
2009年6月,安康市中院审理认为,安康市中心医院对抱错婴儿这一损害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安康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按抚慰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其数额应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判定,原审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同类案件区域相比显然过高,应予调整。
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给杜、马两家各15万元的精神赔偿金,改判为医院赔偿两家各5万元,以及两家交通、住宿等费用22980元。
二审宣判后,杜如辉、马恒两家表示赔偿数额明显过低,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省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省高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安康市中心医院辩称,无证据证实是医院过错导致两个孩子抱错,一、二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过错是没有依据的,杜如辉在接手孩子时存在过错。同时,杜、马两家请求的高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要求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请求。
省高院接到杜、马两家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省高院审理认为,由于安康市中心医院的过错行为,致使两个孩子抱错,客观上给两个家庭的亲子关系造成严重损害,也给杜、马两家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承担民事赔偿。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安康市中心医院向两家庭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交通、住宿、鉴定等费用共22979.9元。
同时,由于安康市中心医院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与抱错孩子的这一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其请求。 (张松)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所属:综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