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5月1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危害的境外淫秽色情网站三大联盟之一的 “迪卡玟”联盟12名成员进行公开宣判,以主犯被告人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以朴某某等11名 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或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想致富走上了歪门
现年31 岁的申某是四川省武胜县人,父母都是农民,1997年在秦皇岛一所大学就读热处理专业,2001年大学毕业后,他到一家知名外国汽车公司工作,由于对电脑 很感兴趣,水平比较高,他后被调到了公司信息部担任主管。娶妻生子,并把乡下的母亲接进京帮助照看孩子,打理家务,然而,北京是个高消费的城市,虽然每月 有8000元的收入,但还是买不起房子,他努力工作,一心想多赚些钱,在网上交流时,有网友建议,利用网络技术,办几个网站就可以赚钱。在2005年,申 某在境外网站上认识了一个台湾人,这位台湾人想建一个成人网站,请申某帮忙,申某通过网友在美国租用了一台服务器,先后建起了“幼香阁”和“丽春苑”两个 成人网站,开始了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台湾人搞了一个阶段不感兴趣了,后来就停叫了服务器租金。2007年,公司派申某到美国进行技术交流,主要是搞 VPN(虚拟网络)数据传播方面的技术,进修期间,申某利用空余时间,在网上续交了“幼香阁”和“丽春苑”两网站的租金,又顺便租了几台服务器,准备自己 做网站用。
回国后, 申某在网友是支持下,继续做成人网站,到网站人气渐旺后,并在相关网上开通了付费的VIP会员功能,把收取的钱用来交服务器租金,开始了赢利操作。 2008年购入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2009年申某辞去每月8000元高薪的工作,在家中摆放了6台电脑,把家办成了工作室,专门经营淫秽网站。
“小病”牵出大案
家住江苏 省泗洪县双沟镇的吴某初中毕业后读了三年中专,学的是计算机专业,然后到南京经济学院本科部商务物流专业学习,2004年毕业后先后在跑了三家单位,工作 都觉得不理想,2007年自己在家搞了个电信代办点,业务并不多,但很快迷上了上网,2008年11月,他在网上发现了“迷失少女天堂”网站,就以“迷失 的小病”网名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到12月他申请成为“交流区”版主,2009年3月晋升为“超级版主”。 2009年4月19日,江苏宿迁市网络警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本市有两个网名叫“迷失的小病”和“迷失媚影”的网民参与“迪卡玟”联盟下属“迷失少女天 堂”色情网站的管理,警方随即展开专案侦查。发现,“迷失少女天堂”网站共设“学妹少女分类”、“美幼图文分类”、“天堂综合类”等10个版块83个小 区,网站现贴有各类淫秽图片约10万余张、淫秽视频帖子约1万余篇,注册会员4万余人。“迷失少女天堂”网站隶属“迪卡玟”联盟,该联盟拥有“迷失少女天 堂”等十三家淫秽色情网站。宿迁网警支队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这一情况,引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安部于2009年5月11日指定该案由宿迁公安机关立案管 辖,并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鉴于该案 涉案人员众多,且分布在辽宁、湖北、陕西、四川、浙江、广东等地,公安部十一局决定,涉及联盟下属网站“迷失少女天堂”的管理人员由宿迁专案组负责抓捕, 其他人员由部十一局统一指挥,将线索下发到嫌疑人所在地实施抓捕。7月13日统一抓捕行动开始,申某、周某某、苏某、吴某等12名“迷失少女天堂”主要管 理员被抓获,至此,“迪卡玟”色情联盟及下属“迷失少女天堂”色情网站全案告破。
传播淫秽物品终受罚
经江苏泗 洪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申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租用美国的14个服务器,利用该服务器架构“迷失少女天堂”、“激情帝 国”、“幼香阁”、“淫欲世家”、“碧香亭”、“3S空间”、“丽春苑”、“怡春堂”、“同志中国”、“音乐世家”、“龙吟阁”、“迪爱影视”、“醉春 堂”等13个淫秽网站,并负责网站的管理与服务器的维护。上述网站均以“迪卡玟网站联盟”标注,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文章、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经勘 查,“迷失少女天堂”、“激情帝国”、“幼香阁”、“淫欲世家”、“碧香亭”、“3S空间”、“丽春苑”、“怡春堂”、“同志中国”九个网站上共发各类电 子信息总计1130531件,被点击数总计1007685779次。经对“迷失少女天堂”网站所发部分电子信息进行鉴定,其中淫秽图片68229件、淫秽 视频文件558个、淫秽文章1923件,实际被点击数为527175次。被告人申强以吸收VIP会员缴费浏览淫秽电子信息的方式牟利,通过预留在该淫秽网 站上的4个银行卡帐户(用户名分别为“杨志刚”、“汪兆兵”、“徐广鹏”、“钟友会”) 接收会员汇款计人民币711068.72元。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申强违法所得人民币542100元、66张外币及其用违法所得所购“北京现代”轿车1辆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泗洪法院 认为,被告人申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苏某、吴某、赵某、孙某、朴某某、沈 某、李某、熊某、周某某、马某、朱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严重破坏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 人申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11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 申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现金、“北京现代”汽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七十五万元;分别判处朴某某、李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分别判处苏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分别判处熊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判处吴 某、周某某、赵某、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文来源:新华网综合 所属:案件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