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
“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文
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
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作海并未上诉,开始了漫漫囹圄生涯,直到今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复活”归来。
原来,和赵作海结怨的赵振晌,在1997年10月30日深夜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后仓皇出逃,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赵作海却背负了“杀人犯”之名,从此身陷囹圄,妻离子散。
赵振晌归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失声痛哭。
赵作海当年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5月11日,赵作海向媒体讲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的非人折磨:办案警察对他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他发晕;还在他头上放鞭炮,把他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这是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刑讯逼供范本。之后被澄清的案情显示,这个冤案“错得没边没沿,简直是天方夜谭”。由于对无头尸体的确定缺乏足够证据,商丘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两次退卷,并拒绝再次接卷。但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肯放人,致使赵作海被长期羁押。
2002年初秋,在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柘城县公安局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牵头研究,作出了案件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之后的45天,该案迅速走完了从审查起诉、起诉至一审有罪判决的全部程序。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以赵作海曾在公安部门做了九次认罪笔录为由驳回。
今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当年主抓该案的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罗明珠,前者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后者在该局纪委工作;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现在做律师;该案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这些人员,以及当年牵头“协调办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目前都还未被明确问责。
体制沉疴
在有着八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看来,侦查机关主观臆断和刑讯逼供,是铸就冤案的首要因素。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邢台李久明案,以及湖北佘祥林案等,莫不如此。
为什么刑讯逼供如此严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虎认为,依据中国现行证据法规则,口供具备定罪所需的四个全部要件,而包括物证在内的其他形式证据,只能证明其中的一个小方面,且取证、举证困难。在迅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等要求的压力下,舍弃费时耗力的靠物证办案方式,倚赖口供定案的办案模式大行其道。
刑讯逼供不过是屡被诟病者之一。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几个环节,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诉讼权利应得到保障。
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的配合有余而监督制约不足,原本是层层把关的程序,往往变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线性流程,其中,侦查环节是中心。因此,业内曾有一个比喻,称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的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种情况下,对侦查活动缺乏应有的控制,辩方的权利保障不足,很多时候甚至沦为“要饭的”,冤假错案难以避免。
另外,在中国的特殊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往往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介绍,政法委源于1949年后初期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由党委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机制。
政法委不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具体个案并没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经验,它游离于法律之外,又在司法实践发挥中极其重要的作用。
吴丹红认为,由于政法委通常更多地考虑打击犯罪的效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更多地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是政法委的负责人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影响力实际上超过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法院的院长。
政法委在指导和督促办案的过程中,只是听取办案机关的汇报,不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可能造成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客观认识。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不免带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其决定会受当时社会形势和舆论的影响,难以作出中立而公正的裁断。
陈虎认为,很多案件在政法委介入后快速了结,结果却成了“早来的不正义”,赵作海案即非常典型。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后来在政法委协调下,“研究作出”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于是,检察院的法律证据判断服从于政法委对于民情、民意等社会效果的判断,而之后的法院审判,也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走过场。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快审快判。他们顶不住才起诉的。此案庭审不到半小时即告结束。陈虎表示,“我们必须反思,社会效果能否凌驾于法律效果之上?这种以社会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统帅办案的思想,实际上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它导致稳定压倒一切的逻辑,而不是正义压倒一切。
谈及目前已经启动的赵作海案责任追究程序,陈虎表示,希望不要出现刑诉法学家陈瑞华所说的“用制造冤案的方式解决冤案”的结局。在佘祥林案中,当年的办案民警潘余后来被追责时自尽,留下遗言称“我是被冤枉的”。
陈虎说,当年无名尸出现后,赵作海成了替罪羊,“平息了人们的恐惧,维护了社会稳定”;赵作海冤案曝光后,同佘祥林案中一样,普通警察纷纷被抓,但他们在此案中的责任或许不是最重的。“一定有更大更多的责任者,他们应该被彻底追究,如商丘市政法委当时拍板的人。”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待昭雪
赵作海和佘祥林不幸中的万幸有着惊人的相似―“亡者”归来、“死人”复活,致使有关当局无从辩驳,只能承认错案。但其他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聂树斌案就是其中之一。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之后,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公开结论。
期间,2007年4月,“真凶”王书金被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对王书金供述的其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只字未提。之后,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希望能为聂树斌昭雪。当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至今,该案二审判决未出,当年康某的遇害,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所为,河北省高院没有给出答案。
同样的案例还有2005年年底曝出的有着内蒙古“聂树斌案”之称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其后的情景几乎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性。
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跟王书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强奸杀害案。
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和聂树斌案一样,当年破获此案的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对于上述两案,陈虎认为:“之所以特别难翻案,关键在于一个无罪判决牵扯到整个公检法和政法委系统。一旦错误被纠正,除了国家赔偿,会有很多人要因此承担错拘、错诉、错判、错杀的责任。”
(本文来源:新世纪 所属:综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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