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个恋爱,就送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钱物;分手了,又来法院起诉要求还钱。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段时间,成都法院出现了多起类似恋爱期间赠送高价钱物、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的案例。成都一基层法院的法官说,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很难准确判断所送钱财的法律性质,是认定为赠与判不予返还还是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数退还,给法官判案带来难题。据了解,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裁量,标准不一。法官建议,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恋人在恋爱中处置财产时最好约定在前。

【案例】

案例一:

恋爱3年花了百万 女方被判还43

成都郊区的先生与小姐在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先生称,一直把小姐当作结婚对象来交往,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多次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给付女方近百万元,没想到去年自己回到成都后,小姐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先生认为,汇款中有63万元是用于购买结婚物品的,属于婚约性财产即习俗说的彩礼,现在女方提出分手,应当返回。因协商不成,先生将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3万元。

小姐则称,当年两人认识一周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方去外地工作后,将他的母亲以及与前妻生的孩子交给自己照顾,费用都是由自己支出。之后,由于发现男方有虐待行为,所以才提出分手。小姐认为,男方自愿赠与63万元,无权撤销,双方没有订婚,不存在彩礼一说。

经开庭审理和多次调解无果后,成都一基层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男方给付女方三笔大的费用所附的结婚条件已不存在,女方负有返还这三笔费用即43万元的义务,其余男方给付的20万元视为赠与和已被双方共同生活所消耗,不存在返还的情况。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小姐已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案例二:

恋爱期间买房 分手后争房产

2008年留学归国的刘先生认识了成都的周小姐,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在当年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住宅。当时总价接近77万元,为了贷款方便,以周小姐一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所有购房手续。刘先生说,他们贷款30万元,他一个人出了40万元的首付,周小姐只出了零头部分。

去年,两人的关系走到了尽头,那套已升值到110万元的房子让两人产生了分歧。先生认为,房子是作为婚房准备的,自己几乎给了全部首付,而且每个月的房贷也是他在还,女方只是挂了一个名字而已,他现在愿意双倍返还女方的出资。

女方却说,当初是男方为讨自己欢喜,自愿给她买的房子,应该归自己。小姐说,男方出的钱属于无偿赠与,不可能要回去。先生当初的确往自己的账户上转了40万元,但这其中有买车、旅游等其他花费,她自己也出了一半房子的首付,现在最多只能退一半的首付给男方。

据了解,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之中。

案例三:

恋爱花了60 调解后女方退还22

去年9月,成华区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原告是一名在北京某银行供职的金领男士,他起诉要求昔日女友―――成都某大学的在读女学生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60万元。

男方称,在7个月里,为女方买车、买衣服、送钱,直接花费达到60万,最后却受骗分手,而女方称一切都是男方自愿赠送的,不存在欺骗,更不应该返还。

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女方最终同意退还男方22万元。

【观点】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很难准确判断所送钱财的法律性质,是认定为赠与判不予返还还是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数退还,给法官判案带来难题。据了解,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裁量,标准不一。

观点一:

给付巨额财产得不到补偿,违背公平

成都一法官认为,双方恋爱三年多后未能结婚,双方的感情均受到伤害。由于男方给付女方的是巨额财产,若男方的财产性利益受损得不到补偿,无疑加重了男方的精神损害,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的公平原则。

法官认为,民间存在恋爱期间有互送财物的风俗,当解除恋爱关系时,民间通常做法是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返还给对方,如果不予以返还,则违背了公序良俗。

观点二:

大额无因财产 一般要酌情返还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律师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首先要区分双方是否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属于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就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双方都可以主张分割。针对案例二,张律师认为如果先生能证明买房时自己与小姐有至少6个月以上持续性的共同生活,那么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在这个前提下,先生才能主张房产的增值部分,否则,房屋的产权就完全属于周小姐,先生最多只能要回出资部分。

于周小姐主张的无偿赠与一说,张律师认为目前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的目的,法院对一般大额的无因财产转移一般认定为不当得利或者借款关系,除非接受方能拿出书面的赠与约定,否则都要酌情返还。张律师提醒热恋中的男女,恋爱有风险,送钱需谨慎。本报记者 曹晓乐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所属:综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