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绝对的二十日审限扩展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原则上的二十日审限和例外的一个半月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