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给予具体的说明。根据该规定第六条,四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的关键词就是“合理”。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具体,所以要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一句话说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