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程序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反过来说,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不得进入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行政性质的裁决,由于劳动仲裁程序颇似诉讼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其实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但是又不是司法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在进入一审二审中的性质,应该是和当事人主体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等同的程序文件,而不是证据。
在司法程序中,劳动仲裁裁决书的作用只能是证明该案业已经过仲裁程序,是一个程序文件,而非案件事实材料。所以,仲裁裁决书的地位只能是和原告、被告的主体证明文件(身份证)是地位等同的程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