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因此,婚外情的外延小于与他人同居,婚外情不一定就是同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