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