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不能持已经使用过的废票或过期的客票乘运。并且,必须按客票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区段、座(舱)位等级乘运。如果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合同法》第296条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
根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为了维护运输秩序,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安全,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