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待遇有哪些?
【律师答疑:近期大连法律咨询在线网站首席律师刘路波,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问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待遇问题,为方便大家参阅,现倾力总结如下。】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1、女职工法定的产假为九十天,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发放基本工资,继续为其交纳社保,奖金、津贴、补贴可停止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
3、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产假超出九十天的,超出的期间可按病假对待,按病假工资发放待遇。
4、用人单位未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法定待遇的,除应补足差额外,还应加付女职工应得工资收入50%―100%的赔偿。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婚先孕或未婚生育的女性仍有权享受相关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5、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位负担。
6、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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