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三次审议。
草案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负刑责情形。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草案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适当提高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五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三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