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基于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对于在事实上是否存在等价因果关系不能时,可以根据客观上的结果进行抽象认定。例如,一辆超速车将行人撞倒在地,后面的机动车二次碾压,行人发生死亡,在不能认定第一辆机动车还是第二辆机动车造成行人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前后两辆车对行人的死亡均存在等价(聚合)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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