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出嫁前,原告的母亲给付了原告20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在结婚前几天,原告与被告一同购买轿车一辆。在购车时,原告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登记在被告名下。不久双方感情不和,产生不可调节的矛盾,一直未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返还涉案车辆。
法院审判意见:经法院审理认为,购车款是原告母亲给其的陪嫁物,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车辆属于动产,不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所有权。庭审时原告陈述自己不会开车,被告又在外地工作,为了方便才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无赠与意思表示。被告也承认是因为其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无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法院对被告主张赠与不予支持。判令被告返还车辆。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1、赠与须要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2、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不以车辆登记为要件。3、该案为女方母亲出资购车,不属于《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调整的彩礼范畴。女方父母婚前陪嫁品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