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有一些关于房屋预售款纠纷的案件。开发过程中,各开发商共同开发楼盘,如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经营者就可以进行房屋预售,楼盘预售效果好,就会收入大量预售款并投入到房屋建设中。例如:甲乙两家公司合作开发一个楼盘,协商约定甲出资2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由甲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双方按照出资比分配利润。甲乙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后,开始开发楼盘,并进行房屋预售。后来收入大量预售款,不用另行投资就已竣工。后来分配利润时,甲公司主张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主张按实际投资比分配利润。对于此类房屋预售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入的房屋预售款只能用于开发房屋,不能用作充抵股东出资。房屋预售款的性质相当于项目公司的借款,不属于资本金,如果开发商不能将楼盘按合同开发完成,房屋预售款需要返还给购房人。举例中,甲公司认为虽然其还有1000万元出资未到位,但其已将房屋建成,所以甲主张按约定投资比例分配利润。这种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有专门的规定,按照该解释,举例中,应该支持乙公司的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坚持“预售款不能用于充抵股东出资”这样一个原则。另外,房屋预售款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禁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