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通话
Toggle navigation
大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律师风采
服务范围
知识产权
法规速递
刑事辩护
律师实务
联系我们
经典案例
涉外婚姻
合同法律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律师实务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法释〔
2015
〕
5
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9
〕
19
号】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文分类:
律师实务
本文标签:
浏览次数:
2023
次浏览
发布日期:2020-03-20 21:49:22
本文链接:
https://fabowang.com/a/2432.html
上一篇 >
录音证据有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下一篇 >
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收藏
分享
微信
微信扫一扫加好友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