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至疫区出差而感染疫病的,部分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建议其他地区及时明确是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立法精神,基于因果关系、疫情防控需要等考虑,将至疫区出差而感染疫病也视同工伤。
针对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因《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仅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伤害,才属于工伤,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该肺炎,不属于因上述原因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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