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挂靠人应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情形下,实体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要求被挂靠人承担。
我们看一则案例:肇事司机杜某驾驶车主董某某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的车主是董某某,但是肇事车的行驶证、登记证、车门上的营运标志均是某某运业公司。车主董某某于2004年11月16日与某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董某某)购买车辆的总价款7万元。乙方首付4万元,剩余款项3万元由甲方(运业公司)为乙方垫付,乙方对甲方所垫付的款项还款期限为3年,即 2007年12月16日前还清。具体还款的办法,数额等详见还款明细表。乙方在未还清甲方的款项前,甲方对乙方所购买的车辆保留所有权,即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报户必须使用甲方的名称。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车辆的保险事宜,投保的名称以车辆的报户名称为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等等。"董某某打有欠条"今欠某某县某某运业有限公司汽车分期付款人民币参万元及还款承诺"等。在发生肇事时,董某某只支付某某运业公司部分购车款,双方未办理车辆保险。某某运业公司未能提交购车发票和约定还款方法、数量等的还 款明细表,仅提供还款记录,而记载还款记录的"董某某借款归还明细表"中有管理费列项,但此栏空白。又查明某某运业公司不具备经销车辆的资质。那么运业公司是否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运业公司不具备经销车辆的资质,肇事车辆是董某某购买,运业公司仅垫付3万元,车辆手续、运输手续均属于公司,付款利息中含有管理费性质,运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无论运业公司和董某某的内部关系如何,作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一方,对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运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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