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看。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形成由全体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出资的“基金池”,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这只是分散,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从相近法律规定看。

   1)与雇员损害赔偿相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尚且无需自负医疗费,那么,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更不应承担医疗费。否则,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也有悖公平。

   2)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相比。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若由职工承担,则会产生投保反得更少赔偿的结果。这不仅背离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也会鼓励职工不按规定投保。

    3、从有关法理来看。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综上,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