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可知,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在发病期间订立遗嘱,该遗嘱毫无疑问是无效的。如果在间歇期间订立遗嘱,该遗嘱应当是有效的。在间歇期间,该遗嘱人精神正常,意识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前或者立遗嘱后,该遗嘱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该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