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与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二审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2条,再审案件中关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