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因诉由的不同‌时效适用的时效也不尽相同‌。‌依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