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因股东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怠于清算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东怠于清算的发生。当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