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